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23号罪犯赖应东,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金牛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应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赖应东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财物。刑期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应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另查明,罚金和退赔款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证明、账目收支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应东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应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