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00441号
原告:马雪玲,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炭市街副食品商场退休工人。
原告:刘金霞,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
原告:刘生芳,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回族,陕西省第十棉纺织厂退休职工。
被告:马爱荣,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回族,西北光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与被告马爱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644元,由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负担。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刘彧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