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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00441号

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与马爱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马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00441号

原告:马雪玲,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炭市街副食品商场退休工人。

原告:刘金霞,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

原告:刘生芳,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回族,陕西省第十棉纺织厂退休职工。

被告:马爱荣,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回族,西北光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与被告马爱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644元,由原告马雪玲、刘金霞、刘生芳负担。

审判长  谢虹

审判员  刘彧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