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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239号

冯成友与伍家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成友,伍家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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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冯成友,女,生于1959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伍家绪,女,生于1962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2007)合江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伍家绪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家绪在合江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伍家绪在合江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工资收入13000元。

二、继续扣留被执行人伍家绪在合江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