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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知初字第66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66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志海。

被告:陈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红琴

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