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任永旗,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永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武战峰,系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旗诉被告陕西永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旗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永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永旗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