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5号
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左运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民,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宝成,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青,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与被告耿宝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