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双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竹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良武。
上诉人余超因与被上诉人宋双全、宋竹娟、宋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余超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