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圈头乡曹角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张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护迟镇孙家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连棣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