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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351号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曹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圈头乡曹角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张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护迟镇孙家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连棣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