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调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爱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