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勾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勾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勾某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某甲与被执行人勾某乙、勾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勾某乙、勾某丙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勾某甲15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在其母亲范秀英名下的遗产存款1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