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杨执字第00007号

勾某甲与勾某乙、勾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勾某甲;勾某乙;勾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勾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勾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勾某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某甲与被执行人勾某乙、勾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勾某乙、勾某丙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勾某甲15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在其母亲范秀英名下的遗产存款1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