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淑迎,男,汉族,农民。2012年3月18日,申请人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淑迎债务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淑迎给付欠款11000元,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杨淑迎给付李云欠款7000元并当场履行到位,下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陈荣亮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