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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执字第00017号

李云与杨淑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杨淑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淑迎,男,汉族,农民。2012年3月18日,申请人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淑迎债务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淑迎给付欠款11000元,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杨淑迎给付李云欠款7000元并当场履行到位,下余款项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8)潼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陈荣亮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