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刘祯祥。被告范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祯祥与被告范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祯祥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祯祥承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琼 来自
刘祯祥诉范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刘祯祥。被告范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祯祥与被告范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祯祥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祯祥承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