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贺夫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