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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民初字第40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贺夫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