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志科
审判员 王红军
审判员 梁建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