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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执字第213-2号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3)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志科

审判员  王红军

审判员  梁建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