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县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凤县天缘铅锌矿。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聚银,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林。本院在审理凤县天缘铅锌矿诉邵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邵林现在地址不详,人不知去向,致使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杜春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