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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75号

安阳市三和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三和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三和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市三和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