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张峰。委托代理人王向明。被告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