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际支出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芦丽群
代理
审判员 肖 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