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淑娇 来源:百度“”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