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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76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7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飞雄。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