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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213号

李某甲与楚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楚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楚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