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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583-1号

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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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583-1号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乳银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银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审判员  刘言青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