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74号
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小会。
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盛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撤回对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宇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