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518号罪犯陈永,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塘坝村*组**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彭州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止于2012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宇
代理
审判员 陈浩
代理
审判员 秦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