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合江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理事长。 被执行人税盛科,男,汉族,农民。 本院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税盛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税盛科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德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