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764号

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与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64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雷策雄,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oseLuiseBretosJavierre,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12号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与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22830.61元,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人民币1351681.8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慈执民字第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平美迪晨卫浴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帝碧萨洁具(宁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寿森坤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代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