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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35号

原告景建强与被告临猗县伟业煤焦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建强,临猗县伟业煤焦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35号原告景建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马林全,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太阳乡坞堆村。被告临猗县伟业煤焦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临猗县猗氏镇翟村西路口。法定代表人党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建强与被告临猗县伟业煤焦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建强于2012年3月21日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