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46号
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璇,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新麟,总经理。
被告: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和平大道1154号。
法定代表人: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