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宝成。
委托代理人:陈友铭。
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