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红,企业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教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春平、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敏,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忠,个体工商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福红、刘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4472元,退还上诉人王福红、刘明。
审判长 贾宝兴
审判员 刘庆武
审判员 张景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