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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四终字第58号

王福红、刘明与赵玉敏、张志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福红;刘明;赵玉敏;张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3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四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红,企业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教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春平、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敏,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忠,个体工商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福红、刘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4472元,退还上诉人王福红、刘明。

审判长  贾宝兴

审判员  刘庆武

审判员  张景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