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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50号

廖年发、廖志冬等与朱继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廖年发,廖志冬,朱继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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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0号原告廖年发,阳朔县环卫站职工。原告廖志冬,居民。委托代理人覃景全,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正,阳朔县环卫站站长。被告朱继姣,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子岚,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覃集华,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年发、廖志冬诉被告朱继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年发、廖志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即29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瑞勇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员欧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