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沈新万,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岑和国,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沈新万诉岑和国(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和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沈新万借款75000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1675元,执行费1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