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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钟立辉、张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钟立辉,张丹,翁立华,翁迪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华冰白,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钟立辉,男,农民。

被执行人:张丹。

被执行人:翁立华。

被执行人:翁迪锋。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诉钟立辉、张丹、翁立华、翁迪锋(2011)甬慈商初字第2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