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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37号

裘某1与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裘某1,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裘某1,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曹国振,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某2,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1与被告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1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1撤回对被告裘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某1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