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裘某1,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曹国振,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某2,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1与被告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1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1撤回对被告裘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某1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