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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

霍学元与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学元,马卫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霍学元。被告马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元与被告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康学胜

审 判 员  李文武

人民陪审员  郝向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