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霍学元。被告马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元与被告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康学胜
审 判 员 李文武
人民陪审员 郝向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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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学元与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霍学元。被告马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学元与被告马卫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学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康学胜
审 判 员 李文武
人民陪审员 郝向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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