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麻杨锋。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1号企业壹号公园02栋。法定代表人韩红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被告西安润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产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J18。法定代表人郭根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琨。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杨锋与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润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杨锋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杨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收取,由原告麻杨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左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