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被执行人丰振学,男。申请执行人王宝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259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柱与被执行人丰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丰振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