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冯长录,昌乐县乔官镇乔东18号。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录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轿车一辆(鲁V×××××)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