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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商初字第209号

冯长录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长录,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冯长录,昌乐县乔官镇乔东18号。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录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轿车一辆(鲁V×××××)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