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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0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与温亚芬、张瑜、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住所地永吉县。负责人赵友长,行长。被执行人温亚芬,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瑜,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俊伟,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与被执行人温亚芬、张瑜、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52510.90元及执行受理费69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吉分行于2012年3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