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姚金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王立金。
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尹福,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刘慕财,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金龙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金生与被执行人王立金、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尹福、刘慕财、延边龙俊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 判 员 焦桂香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