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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商终字第152号

叶峰、曹海瓯与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叶峰,曹海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卢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瓯。

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峰、曹海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珍

审判员  陈久松

审判员  叶雅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