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卢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瓯。
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峰、曹海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民信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珍
审判员 陈久松
审判员 叶雅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