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

深圳市裕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兆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原告深圳市裕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建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京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宏伟。本院受理深圳市裕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京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裕桥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