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604号

高春香与金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春香,金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高春香。

被告:金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香诉被告金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宝超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