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78号
原告:杨培全(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7270927),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陈才祥,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刘沙沙,女,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全与被告陈才祥、刘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全撤回对被告陈才祥、刘沙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全负担。
审 判 员 董迎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