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被告宋某乙,农民。被告宋某丙,农民。被告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
审判长 韩红强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