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9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勇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跃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