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林成强,农民。被告林爱学,农民。被告于进芬(系林爱学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强与被告林爱学、于进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林爱学、于进芬在银行存款72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明大
审判员 蒋基德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