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栖民初字第722号

林成强与林爱学、于进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成强,林爱学,于进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林成强,农民。被告林爱学,农民。被告于进芬(系林爱学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强与被告林爱学、于进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林爱学、于进芬在银行存款72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明大

审判员  蒋基德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