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梅梅。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被告曹王军。委托代理人孔莉。委托代理人孔玉友。被告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法定代表人杨荣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瑜昂。委托代理人王大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梅诉被告曹王军、西安市英伦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梅梅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梅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梅梅承担1178.5元。
审 判 长 姚恒球
代理
审判员 沈 立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