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49-1号
原告:沈能娟,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军辉,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能娟诉被告符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符军辉所有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符军辉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城区春晓华园13幢50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06141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斐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