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曾仁美被告许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仁美诉被告许贵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仁美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仁美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道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闭赋火 来源:
曾仁美诉许贵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曾仁美被告许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仁美诉被告许贵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仁美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仁美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道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闭赋火 来源: